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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许学群与陈正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群,陈正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许学群,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龙,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群诉被告陈正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学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学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学群撤回起诉。本案财产保全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许学群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雁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