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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天新与被执行人曲业军、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新,曲业军,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新。被执行人曲业军。被执行人张云。申请执行人李天新与被执行人曲业军、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天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82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