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xx与张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张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3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移送案卷,本院遂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样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飞,代理审判员张海燕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吴雪芳担任记录。本案尚未排期开庭,上诉人李xx于2015年2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样平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