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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商初字第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唐燕清、张粱与张粱、纬度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燕清,张粱,纬度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925号原告唐燕清。被告张粱。被告纬度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清诉被告张粱、纬度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度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唐燕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张粱、纬度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唐燕清撤回对张粱、纬度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燕清撤回对张粱、纬度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燕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