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唐燕清、张粱与张粱、纬度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燕清,张粱,纬度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925号原告唐燕清。被告张粱。被告纬度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清诉被告张粱、纬度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度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唐燕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张粱、纬度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唐燕清撤回对张粱、纬度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燕清撤回对张粱、纬度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燕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