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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6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喜瑞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于俊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61、67号申请人:深圳市喜瑞德电子有限公司。(61、67号案)法定代表人:周志刚。委托代理人:杨亚凤,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于俊强。(61、67号案)委托代理人:孙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喜瑞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瑞德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4)968、114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喜瑞德公司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4)968、114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于俊强入职日期:2012年11月30日;于俊强离职日期:2013年3月21日,离职当日未通知喜瑞德公司其有任何工伤,于俊强足额领取离职工资日期:2013年4月10日,领取离职工资是也并未知会喜瑞德公司其有任何工伤,有其亲笔签名并按有手模印的收据为证,从此日期起于俊强一切事务与喜瑞德公司无关。在任何一家公司,员工全额领取离职工资证明他已离职的事实成立。社保站认定工伤日期:2014年1月13日,距离实际离职日期已经近11个月,这份工伤认定来的太蹊跷了。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始终无法在仲裁庭还原事实真相,仲裁庭所依据的《工伤认定书》系非法捏造、背后有隐情。喜瑞德公司要求坂田社保站毛某航先生、黄先生,于俊强在外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以及对方当事人携带交通事故交警处理结论出庭,否则无法理清事实真相。被申请人于俊强答辩称,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4)968、1141号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法庭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已认定于俊强受伤情况为工伤。喜瑞德公司虽不认可工伤认定,但喜瑞德公司未对《工伤认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主张《工伤认定书》系非法捏造缺乏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及鉴定费并无不当,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喜瑞德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两案申请费共计8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喜瑞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