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金菊与祝纯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菊,祝纯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37号原告陈金菊。被告祝纯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菊诉被告祝纯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金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祝纯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菊撤回对被告祝纯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陈金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