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俊颖申请执行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颖,张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颖,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凯威铭都小区。被执行人:张晓军,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小区。担保人:鄂尔多斯市天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俊颖与被执行人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鄂尔多斯市天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张晓军履行(2012)东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做出的(2012)东法执字第140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执行担保人鄂尔多斯市天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业局工程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工程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鄂尔多斯市天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业局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折丹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