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晋峰与未秘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峰,未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赵晋峰,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未秘芬,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晋峰申请执行未秘芬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未秘芬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未秘芬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未秘芬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秘芬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 云 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博(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