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光明与被告张良某、郑海芳、张良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朱光明,曾用名朱看邦,男,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朱乃坚、上官慎华(实习),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某,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郑海芳,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张良仰,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明与被告张良某、郑海芳、张良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52元,减半收取14626元,由原告朱光明负担。审判长金作为代理审判员韩林人民审判员陈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蔡庆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