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冯俏颜与李韦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俏颜,李韦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冯俏颜,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系四会市城中区华发轴承总汇投资者。身份证号码:×××0069。被告:李韦兴(又名李浩睿),男,台湾居民,住台湾屏东县屏东市,身份证号码:×××8321。原告冯俏颜诉被告李韦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俏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韦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俏颜诉称:2013年4月25日,冯俏颜经营的四会市城中区华发轴承总汇为李韦兴的四会市东城兴农种猪场设计和制造输送带设备、机械设备和工时费合计人民币148830元,并立下欠据,半年内归还。经冯俏颜多次催讨,至今仍未清偿。冯俏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韦兴及时偿还欠款14883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韦兴承担。原告冯俏颜在举证期限内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欠据,证明李韦兴欠冯俏颜工程款148830元的事实。被告李韦兴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对冯俏颜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冯俏颜提交的上述1、2、3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李韦兴在四会市东城区清东村委狮爪一、二村登记成立四会市东城兴农种猪场,生产销售猪苗、肉猪等。2013年冯俏颜与李韦兴约定,由冯俏颜经营的四会市城中区华发轴承总汇给四会市东城兴农种猪场设计、制造输送带和机械等设备,总工程款共计148830元。2013年4月25日李韦兴立下《欠据》一张,《欠款》内容为:“欠华发轴承工程材料款合计人民币:148830元,半年内清还。¥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叁拾元正。”李韦兴在欠据下方欠款人处签名及捺印确认。冯俏颜多次要求李韦兴支付货款,但都追讨欠款无果。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韦兴是台湾居民,本案为涉台纠纷,依法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肇庆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作为有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冯俏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解决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本案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在我国境内,与我国联系最密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准据法。冯俏颜为四会市东城兴农种猪场设计、制造输送带和机械等设备,工程款合计148830元,约定半年内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双方已经就工程款支付期限作了约定,现支付条件已成就,而四会市东城兴农种猪场是李韦兴个人经营,应由李韦兴承担支付本案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故冯俏颜要求李韦兴偿还工程款148830元的事实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冯俏颜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韦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韦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程款148830元及给原告冯俏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3276.6元,由被告李韦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李韦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冯俏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红茂审 判 员 李小冬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桂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