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3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抚养费42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30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条(由被告刘某乙给付2014年9月-2015年10月份抚养费42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