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4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长持与郑思增、檀积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持,郑思增,檀积斌,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191-3号原告刘长持,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思增,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泰县,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檀积斌,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泰县,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凤埔乡凤埔村。法定代表人苏自吕,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蕉民初字第41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其所属的夏威大厦项目部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