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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唐健雄与程来法、胡昉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来法,唐健雄,胡昉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来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健雄。原审被告:胡昉艳。上诉人程来法为与被上诉人唐健雄、原审被告胡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程来法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来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汤 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