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郝春生与朱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生,朱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郝春生,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朱福全,男,31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生诉被告朱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春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春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