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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郝春生与朱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生,朱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郝春生,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朱福全,男,31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生诉被告朱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春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春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