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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吴正三,黄万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吴正三,黄万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932569-6。法定代表人张德建,该局局长。被告吴正三,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万兰,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吴正三、黄万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