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吴正三,黄万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吴正三,黄万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932569-6。法定代表人张德建,该局局长。被告吴正三,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万兰,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吴正三、黄万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