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红林与张坤良、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林,张坤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林。被执行人张坤良。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徐红林与张坤良、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虹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