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龙法外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卢雪玲与王权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雪玲,王权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外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卢雪玲,女,汉族,1994年12月8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委托代理人卢彦潮,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被执行人王权弟,男,汉族,1994年12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汕龙法外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龙法外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凌代理审判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郭 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正波-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