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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史民救、夏贤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其林。被执行人史民救。被执行人夏贤军。被执行人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范奕。本院在执行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史民救、夏贤军、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已受偿412295.74元,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时难以评估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被执行的财产。为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79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董艳审判员顾纪章审判员孙建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俞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