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迟晓雪与张德文、朱淑珍、王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晓雪,张德文,朱淑珍,王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迟晓雪,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德文,男,1956年8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朱淑珍,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世鹏,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迟晓雪与被执行人张德文、朱淑珍、王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3日,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中扣划3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时又冻结了其工资帐户,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