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南阳高新区冠珠陶瓷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赊店大酒店、张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高新区冠珠陶瓷经销处,赊店大酒店,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34号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冠珠陶瓷经销处。负责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赊店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女,45岁。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冠珠陶瓷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赊店大酒店、张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