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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武威市雪域高原人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唐林山、孙腊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雪域高原人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唐林山,孙腊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772号原告武威市雪域高原人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有,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唐林山。被告孙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雪域高原人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唐林山、孙腊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承包费全部付清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雪域高原人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雪域高原人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