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宝生诉张权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宝生,张权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于宝生,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权山,男,1954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生诉被告张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因需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