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荣与被告王保林、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荣,王保林,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324-1号原告李士荣。被告王保林。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荣与被告王保林、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荣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登记在被告王军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教育局家属院房屋(房产证号00184**),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士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军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教育局家属院房屋一处(房产证号00184**);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2、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