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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小卒与胡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卒,胡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038号原告徐小卒,女,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明建,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卒与被告胡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卒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小卒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