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立商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邑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业民、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业民,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王爱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69号申请人临邑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平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刘业民。被申请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业民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林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弟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李智弟。被申请人王爱芹。申请人临邑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业民、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王爱芹因借款合同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邸水仙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