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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34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林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被告父亲。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和被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在初中时相识后交往数年,因性格不合原告向被告提出分手。分手多年后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在乾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10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由于双方处事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不外出工作,好吃懒做,长期依赖父母,追求物质生活,不愿与原告同甘共苦。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性格暴躁,对家人和原告经常恶言相向,对家庭物品经常扔砸。被告分娩40天后独自回娘家,一个月对儿子不闻不问。由于长期处于这种生活,原告无法正常工作,所以让被告从2014年元旦后回娘家生活至今。为了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原告在2014年10月28日要求被告外出工作,但被告拒绝并以离婚相威胁。在2014年10月30日晚,被告及其娘家人来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手部受伤,还用砖头砸原告家的大门,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并有权不定期探视。原告黄某甲对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表,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户口簿,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3、录音录像光盘1张,拟证明被告曾经有暴力打砸以及被告曾经说过要求离婚的录音的事实。被告林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有很多不符,被告并没有追求物质享受和好吃懒做。双方在照顾儿子时因意见不同发生过争执,都是原告在儿子高烧时不让带小孩看医生引起的。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也没有尽父亲的义务,都没有过问过孩子的情况。2013年年底因为需要照顾孩子也得到原告的同意因此我带孩子回娘家照料,当时原告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费用,但原告只是支付了4个月,剩余的9个多月都没有给我钱。原告更换了门锁不让被告进去居住,被告对其辩称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2本,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户口本,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除光盘外,双方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读初中时候就相识交往,于2010年11月25日在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在乾务镇荔山村居住生活,并于2012年12月10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后由于在照顾孩子方面意见有分歧,发生过争执。因原告要求,被告于2013年12月底带儿子回娘家居住。2014年10月30日晚,被告回家发现门锁已换无法进屋,被告及其家人遂与原告争执,并用砖头砸打大门。庭审中,原告称在一家电器工厂从事货物管理,月薪2100元左右;被告称无工作,在家照顾儿子;双方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读初中时就相识交往,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且生育了儿子黄某乙,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矛盾主要是在抚养照顾儿子方面以及工作分工方面观念不同意见不一而引起,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矛盾应该可以化解。双方更应吸取教训,共同规划和构建幸福美满家庭的道路。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林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崇贤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