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二)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与曾鸿、郑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曾鸿,郑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二)字第3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路68号。负责人梁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志胜,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鸿。被告郑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与被告曾鸿、郑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鸿、郑玉珍已经还清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社刚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昕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