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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6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高国福与周新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福,周新安,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676-2号申请执行人:高国福,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周新安,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第三人:周玲,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高国福与被执行人周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我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应尽的偿还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有集体林木分红的收入33000元,并查明被执行人周新安提供给该村民组接受集体林木分红的银行账号为其女周玲帐号。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周玲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