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继刚与李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刚,李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刘继刚。被告李政。委托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继刚与被告李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继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