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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林金妹与林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妹,林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449-4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妹,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小花,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林金妹与被执行人林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金妹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小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小花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查明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33号三盛南香湖某#楼某某联排住宅和某#地下室地下一层某某、某某车位系被执行人林小花和案外人林某某所有,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26号书香大第某#楼某某单元、某#楼地下某层某某车位系被执行人林小花所有。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金妹与被执行人林小花就被执行人林小花上述书香大第某#楼某某单元、某#楼地下某层某某车位的处置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商定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变卖,该房屋变卖后被执行人已将所得款项中的70万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借款。对剩余借款,被执行人未能偿还,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小花上述三盛南香湖某#楼某某联排住宅和某#地下室某某、某某车位交付评估、拍卖,但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林小花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某某县支行等银行有存款21233.18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其中9000元用于支付评估费,余款作为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林金妹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思三代理审判员  卢兆德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景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