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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然诉被告魏志彬、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然,魏志彬,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196-2号原告陈志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魏志彬被告王亮原告陈志然诉被告魏志彬、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500元,总计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