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赛维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年初,佛山市科仕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绍桓,伍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57号原告陈年初,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1813。被告佛山市科仕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73345。法定代表人陈绍桓。被告陈绍桓,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伍永康,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身份证号码:×××3331。原告陈年初诉被告佛山市科仕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简称科仕迪公司)、陈绍桓、伍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科仕迪公司、陈绍桓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该案于2015年2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年初到庭,被告科仕迪公司、陈绍桓、伍永康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8日被告陈绍桓、伍永康因共同经营的科仕迪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8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80000元借款给三被告,三被告共同出具《借据》承认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利息月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欠款。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科仕迪公司、陈绍桓、伍永康向其借款180000元,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科仕迪公司、陈绍桓、伍永康经传唤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仍不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5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诉请按借款期间5个月,月息2%,计算利息合计18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科仕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绍桓、伍永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年初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佛山市科仕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绍桓、伍永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陈宁斌审判员 莫 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