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初字第7号原告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东山村临江东路****号。经营者周永福。委托代理人王家俊。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组织机构代码00253361-x。法定代表人张文广。原告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2015年1月6日向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以被告已自行撤销所诉工伤认定结论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