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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劳保行政处理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汉寿县西正街114号。法定代表人童自正,局长。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蒋家嘴镇北区社区工业路13号。法定代表人朱成保。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劳保行政处理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人社监理字(2013)01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从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一直欠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及养老保险),共计2859873.3元。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补缴社会保险费2859873.3元的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催告后,仍未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汉人社监理字(2013)015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汉人社监理字(2014)015行政处理决定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自动缴纳社会保险费2859873.3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本案执行申请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长江化肥汉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志宏审 判 员  罗云霞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