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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唐钧诉四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钧,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唐钧,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茨沟村1组4号。委托代理人蒙利斌,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东丽街138号3栋2单元10楼1008号。被告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敬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钧诉被告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保全费3505元,共计8390元,由原告唐钧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