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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陈艳、马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陈艳,马达,东莞市福都花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展鹏大厦一、二层。负责人何静,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陈柏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马达。被执行人东莞市福都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一环路富华路段。法定代表人钟耀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申请执行陈艳、马达、东莞市福都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6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陈艳、马达、东莞市福都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艳、马达、东莞市福都花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633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157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立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