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月忠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月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913号罪犯陈月忠,现在广西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南铁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月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月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南宁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宁铁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减字第00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斌、余建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宸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签惠、时娜,执行机关代表唐炳新、罗新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月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陈月忠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月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91.5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95000元,已于2014年9月30日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月忠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月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陈月忠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赃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月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人民陪审员 贺 斌人民陪审员 余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