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金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17-1号原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金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金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20元,共计5,628元,由原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