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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占某申请郭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珍惜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占某,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占海申请执行郭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红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治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