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占某申请郭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珍惜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占某,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占海申请执行郭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红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治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