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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佟万波与王德胜、张广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佟万波,女。委托代理人:李畔生,男。被执行人:王德胜,男。被执行人:张广仕,男。申请执行人佟万波与被执行人王德胜、张广仕合同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4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执行费63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德胜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明星委迎宾大街25号2单元2层01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7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德胜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65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92658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正在和被执行人协商,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邓春荣助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