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建玲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负责人张绍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建玲,女,1973年9月28日,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河西路179号3号楼。身份证号码:370624197309285XXX。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招执字第7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建玲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