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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国军与贾秀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军,贾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军,男,43岁,汉族,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贾秀菊,女,52岁,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秀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秀菊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账号为****),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冻结期间允许注入,不得转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