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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682号-2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彭小梅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涛,彭巨明,彭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682号-2申请执行人李海涛,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生,郯城县。被执行人彭巨明,男,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彭小梅,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小梅在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花园支行的存款5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