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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与罗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明,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朱洪伟,新疆赛德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马江,河南庄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丽,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明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4)头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明委托代理人朱洪伟、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其没有自行回避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4)头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上诉人罗明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兰莉代理审判员  卫杨代理审判员  柳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