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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檀改玲与孙立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改玲,孙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檀改玲,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立岗,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檀改玲申请执行孙立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立岗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2014)渑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治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