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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柏文荣。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