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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姜某某,女,生于1968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豆雪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