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沙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补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昌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德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补某某,女,27岁。2014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德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16日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依法不批准逮捕。2015年1月8日被德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15日早上,被告人沙补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吸毒人员白某某,双方在电话中谈好交易毒品海洛因的事宜后,沙补某某即到西昌市黄联镇以1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4小包毒品海洛因,随后乘坐班车到达德昌县城。当日10时许,被告人沙补某某在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曹家碾桥上“老人下棋”处,以每包50元的价格正在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白某某时,被德昌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沙补某某身上查获4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重及鉴定,所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为0.36克,并从中检出海洛因。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上列事实相符。上述事实,被告人沙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人白某某、沙某某的证言、(2014)凉公物鉴(毒品)字第610号理化检验报告、德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称重录像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沙补某某亦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补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及吸毒人员白某某购买毒品的现金10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情节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沙补某某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及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现金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丽萍审 判 员 王家治代理审判员 吴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