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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代敏、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敏,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代敏。委托代理人:富大学,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窑头72-10号。法定代表人:肖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桃园村155号。法定代表人:何治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欢欢,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敏与被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24元,减半后为651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白浪英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