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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秀金与张锦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金。被执行人张锦利。本院在执行张秀金与张锦利借款合同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执字第147号张秀金与张锦利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